慈濟學校財團法人慈濟科技大學
績優學生獎學金發給辦法
中華民國88年6月11日
第86次行政會議訂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29日
第213次行政會議第18次修訂
第 一 條 本校為獎勵成績優秀學生,特訂定本辦法。
第 二 條 獎助標準:
一、學業成績八十分(含)以上(至少應修十學分以上),該學期抵免科目之成績不計入學期成績。
二、德育(操行)成績八十分(含)以上,未受小過(含三支申誡累計)以上處分紀錄(含銷過前)者。
三、體育成績七十五分(含以上者,五專一至四年級及四技一、二年級必須有體育成績方可申請,抵免成績須符合本辦法之獎助標準。
四、該學期志工服務時數至少十二小時(不含申請本校各項獎助所規定之志工時數),於第18週(含)前完成。志工類別依照本校「推動學生志願服務及績優表揚辦法」之第三條規定,另可有團體型志工服務時數(由校內同仁帶隊並上簽審核通過之活動),或經學生事務處課外活動指導組審核通過之社團活動護照服務性活動(例如:帶動中學、掃街、淨灘、關懷老人之家、兒童之家等)。
五、未領有校內其他各項獎助學金(清寒獎助學金除外),可擇優領取。
第 三 條 獎助項目:核發二萬元,各班第一名該學期另提供學校住宿及學校餐廳用餐免費,唯每班以一名為限,若有名次相同者,依第五條所列之比序方式取之。同時具獎助生身份者,其住宿及用餐優惠以原補助經費來源為主。若該學期休、退學者,不予核發;已核發者須予追繳。
第 四 條 獎學金名額:凡本校已設置之系、科別以班級為單位。合於本辦法之獎助標準者,每班以學業成績佔班級排名前百分之十為獎助名額,若有同分並列名次者,則依學業、德育(操行)、體育成績之順序比較排定,若比序後有再相同者,則增額取之。
第 五 條 審核:申請資料經學生事務處初審後,將合格學生名冊送請本校學生獎助學金審查委員會複審(次學期初召開),通過後報請校長核准核撥。
第 六 條 獎學金之發給:每學期辦理一次。
第 七 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准後公告實施,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