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附錄六 慈濟技術學院績優學生獎學金發給辦法
第一條 本校為獎勵成績優秀學生,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第一學期註冊入學新生獎勵條件及名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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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 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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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績及名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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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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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公費生
2.依當年度北區五專聯合登記分發入學簡章所訂定之分發作業分數採計方式計算總成績(不含特種身份加分),第一名至第十五名發給本獎學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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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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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獎助生
2.依當年度技術校院二年制日間部聯合登記分發入學簡章所訂定之登記分發總成績核計方式計算總成績(不含特種身份加分),第一名至第五名發給本獎學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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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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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成績採計
(1)高中生申請入學者:依當年度技術校院日間部四年制申請入學聯合招生簡章所定之甄試總成績核計方式計算總成績(不含特種身份加分)。
(2)推薦甄選入學者:依當年度四技二專日間部推薦甄選入學招生簡章所訂之成績核計方式計算總成績(不含特種身份加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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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聯合登記分發入學者:依當年度四技二專日間部聯合登記分發入學招生簡章所訂之成績核計方式計算總成績(不含特種身份加分)。
2.名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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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修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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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當年度本校二年制進修部、進修部在職專班申請入學簡章所定之成績核計方式計算總成績(不含特種身份加分),第一名至第五名發給本獎學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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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凡本校學生(第二條除外)合於下列標準者,均可提出申請。
一、智育成績八十分(含)以上(至少應修十二學分以上)。
二、德育(操行)成績八十分(含)以上,未受小過(含)以上處分記錄(含銷過前)者。
三、體育成績七十五分(含)以上者(殘障學生不限)。
四、志業體志工服務時數該學期第十八週(含)前至少十小時(不含申請本校其他公費和獎(助)學金所規定之志工時數)。
第四條 獎助項目:以二萬元內為額度,另發獎狀乙紙。
第五條 獎學金名額:凡本校已設置之系、科別以班級為單位。合於本辦法第三條之申請條件者,依智育、德育、體育之順序(新生第一學期獎勵條件及名額如第二條),每班以智育成績第一名至第五名為獎助名額。
第六條 審核:
申請資料經學生事務處初審後,將合格學生名冊送請本校學生獎助學金審查委員會複審,通過後報請校長核准公佈。
第七條 獎學金之發給:每學期辦理一次。
第八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呈請校長核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