輻射防護管理委員會

  本校為加強管理校內所有放射性物質及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在教學、研究、應用等方面之輻射防護工作,以確保本校全體教職員生之健康與安全,依據行政院發布之游離輻射防護法第七條、游離輻射防護法施行細則第二條及原子能委員會頒發之學術機構輻射防護委員會導則,特設置慈濟技術學院輻射防護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本委員會設委員十一至十五人。校長、主任秘書、教務長、進修推廣部主任、學生事務長、總務長、勞安組組長、輻射防護人員、護理系、放射技術系主任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由校長就專任教師中遴聘之,本委員會選任委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本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校長兼任;執行秘書一人,由放射技術系主任或資深之輻射防護專業人員兼任,如有需要得聘任校外輻射防護專業人員為顧問。
本委員會以每學期召開會議乙次為原則,會議之召開應有半數委員出席,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本委員會開會時,如有需要得邀請有關單位及人員列席報告或說明。
本委員會職掌如下:
  1、輻射防護人員之業務內容執行情形。
  2、對個人及群體劑量合理抑低之建議。
  3、輻射工作人員劑量紀錄。
  4、意外事故原因及應採行之改善措施。
  5、校內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放射性物質及人員證照是否符合相關規定。
  6、輻射安全措施是否符合法規規定。
  7、輻射防護計劃。
  8、本委員會交付之輻射防護管理業務。
  9、主管機關相關規定及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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