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校為維護教職員工之工作安全衛生,依據行政院勞委會八十二台(82)勞安三字第七六二八九號函,公告指定納入勞工安全衛生法適用範圍,依法設置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本會組織依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第十二條規定辦理,設主任委員一人,由校長兼任。委員七人以上,除總務長、環境保護暨安全衛生組組長、事務組組長、衛生保健組組長、校護、各實驗室業務主管及其負責人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由主任委員就本校專任教職員工中聘任。任期一年,連聘得連任之。執行秘書一人,由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兼任,負責規劃本會決議事項,而由相關業務主管負責執行本會決議事項,本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本會之任務如下:
1、研議安全、衛生有關規定。
2、研議安全、衛生教育實施計畫。
3、研議防止機械、設備或原料、材料之危害。
4、研議作業環境測定結果應採取之對策。
5、研議健康管理事項。
6、研議校長交付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