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校校務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置委員若干人,除校長、主任秘書、教務長、學生事務長、總務長、人文室主任、研究發展中心主任、通識教育中心主任、各所、系(科)主任、進修推廣部主任、人事室主任、會計室主任、圖書館主任、電子計算機中心主任為當然委員外,每系推選副教授以上代表一人,共同科推選副教授以上代表二人為委員,任期兩年,連選得連任。本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校長兼任之,執行秘書一人,由主任秘書兼任之。本委員會每學期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中得視實際需要邀請相關人員列席,或提供資料,所做決議提請校務會議審議之。
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1、規劃及評估本校之中長程發展事項。
2、建議學術單位之設置、裁併等事項。
3、研究校務會議、行政會議及校長交付之重大校務發展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