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慈濟技術學院畢業生資格審查委員會組織規程
中華民國82年4月3日
第42次行政會議訂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14日
第145次行政會議第3次修訂
教育部為簡化學生學籍管理業務,授權本校自行審核學生應屆畢業資格,特成立慈濟技術學院畢業生資格審查委員會。
本會設主任委員一人,由校長擔任之,委員十一至十五人,由主任委員聘請之,教務長、學務長、進修推廣部主任、系主任、體育組組長、課務組組長、註冊組組長為當然委員,其餘由教師遴聘擔任之。
各委員職掌審核畢業生資格,畢業學生資格審核包括應修科目及學分,操行成績、軍訓成績、體育成績。畢業生須符合教育部訂定相關法規及本校學則訂定之畢業資格,始准予畢業。本校畢業生資格審核,由教務處註冊組於學生畢業一個月前,提請本會審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