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會依本校組織規程規定訂定之。
本委員會置委員七至十五人。校長、總務長、會計主任及總務處人員不入選,其餘委員應依本規程之規定遴選之。本委員會委員由校務會議就出席人員中推選之,每系至少應有教師代表一人。本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委員互選一人兼任之。
本委員會之設置,以代表全體教職員明瞭校內經費情形為原則,對於審計會計職掌不得抵觸。其職責規定如下:
1、關於各項經費收支、預算執行及營建購置事項,得為對內之查核。
2、關於現金出納,得查詢其處理情形。
3、關於校產添置、租賃或讓售事項得加以審議。
4、關於財務上增進效率及減少不經濟支出事項,得就所見提供校長採擇施行。
5、根據前項職責,本會得商請會計室提供有關之會計報告,以備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