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

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

 

 

申評會置委員十五至二十一人,均為無給職,任期二年,由校長遴聘教師、教育學者、該地區教師組織或分會代表、學校行政人員代表、社會公正人士擔任,其中未兼行政職務之教師不得少於總額三分之二,且申評會委員不得同時擔任校級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

 

前項所有委員中,任一性別委員應佔總數三分之一以上,另委員因故出缺時,繼任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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