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評審委員會

教師評審委員會

 

 

本會置委員十七至二十一人。校長、教務長、學生事務長、進修推廣部主任、研究發展中心主任為當然委員,其餘為選任委員,由全校助理教授以上教師以公開方式選舉產生,每所、系(科)及通識科至少應有一人為原則外,選任委員及未兼行政或董事之委員不得低於委員總數二分之一。本會所有委員中,任一性別委員應佔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所、系(科)及通識科代表之委員應同時為所、系(科)及通識科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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