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事務委員會

本會依本校組織規程規定訂定之。

 

本委員會之設置以維護及增進學生心理健康,協助學生解決生活及學業上等問題所引起之心理困擾為目的。

 

本會設主任委員一人,由校長兼任,委員二十一至二十三人,教務長、學生事務長、總務長、人文室主任、進修推廣部主任、所、系(科)主任、軍訓室主任、學生生涯諮詢中心主任為當然委員,其餘由主任委員遴選校內對心理輔導有研究之教師擔任,本會設執行秘書一人,由學生生涯諮詢中心主任兼任。委員任期一年,連聘得連任。

 

1、審議輔導方針及輔導計劃。

 

2、審議輔導進度及工作報告。

 

3、審議學生生涯諮詢中心之重要決策。

 

4、審議其他有關學生輔導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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