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錄一(一)慈濟學校財團法人慈濟科技大學學籍規則

 

慈濟學校財團法人慈濟科技大學學籍規則

 

中華民國88期中校務會議訂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14日期末校務會議第7次修訂

中華民國103年1月28日臺教技(四)字第10300009101號函備查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8日期中校務會議第14次修訂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1日臺教技(四)字第1050177577號函備查

中華民國106年6月27日期末校務會議第15次修訂

中華民國106年7月28日臺教技(四)字第1060109119號函備查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9日期中校務會議第16次修訂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8日臺教技(四)字第1060166917號函備查

中華民國107年3月16日期初校務會議第17次修訂

中華民國107年4月16日臺教技(四)字第1070054112號函備查

中華民國107年9月28日期初校務會議第18次修訂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3日臺教技(四)字第1070199372號函備查

中華民國108年3月5日期初校務會議第19次修訂

中華民國108年4月15日臺教技(四)字第1080051306號函備查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日期初校務會議第20次修訂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3日臺教技(四)字第1080167574號函備查

中華民國111年3月1期初校務會議第21次修訂

中華民國111年4月11臺教技(四)字第1110028622函備查

中華民國111年6月23期初校務會議第22次修訂

中華民國111年8月16日臺教技(四)字第1110072838號函備查

第一篇 總則

第 一 條 本學則依據大學法、大學法施行細則、學位授予法及相關規定訂定之,據以處理學生學籍及有關事宜。

第 二 條 本校學生對有關學籍事宜,需請求或申訴時,可透過校內學生申訴委員會提出申訴,以解決問題。

第二篇 大學部

第一章 入學

第 三 條 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經入學考(甄)試錄取得入學本校二年制各系一年級肄業:

一、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專科學校畢業者。

二、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專科進修補習學校結業並取得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發資格證明書者。

三、符合同等學力相關報考之規定者。

第 四 條 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經入學考(甄)試錄取得入學本校四年制各系一年級肄業:

一、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畢業者。

二、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綜合高中畢業者。

三、符合同等學力相關報考之規定者。

第 五 條 本校於每學年之始公開招考二、四年制各系新生,其招生辦法另訂之並報部核定。

第 六 條 本校另依教育部有關規定接受教育部分發僑生、外國籍學生及邊疆生。招收外籍生辦法另報部核定。

第 七 條 凡經錄取之新生應於規定日期到校辦理入學手續;逾期未辦理者取消其入學資格。

第 八 條 學生因重病或特殊事故,不能於該學期入學時,應檢具有關證明於註冊截止前申請保留入學資格,經學校核准後,得保留入學資格一年,若保留入學資格期滿仍無法入學者,得視個案需求專案延長保留入學資格期限,毋須繳交任何費用,但應於次學年註冊開始前,攜帶保留入學資格核准書來校申請入學。有特殊情形者,辦理原則如下:

一、在營服役提出申請者,經核准後,於退役後檢具退伍證明,得保留入學資格至其退役後之次學年入學。

二、本人、配偶或伴侶懷孕、曾懷孕(人工流產、自然流產或出養)、分娩或撫育三歲以下子女持有證明者,得於註冊開始前,向學校申請保留入學資格。

三、參加「青年教育與就業儲蓄帳戶方案」之高級中等學校畢業生考取本校後,得申請保留入學資格,期間以三年為限且不納入原定保留入學資格期間之計算。

第 九 條 新生入學報到時,應繳驗有效之學歷(力)證明文件,如有正當理由,須先申請緩繳經本校核准者,得先行入學,但仍應於規定期限內補繳,否則取消其入學資格,入學時並須親自填寫學籍記載表。

第 十 條 學生學籍資料應建檔永久保存,並詳記其學號、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份證統一編號、外國學生國籍、僑生僑居地、入學身份別、入學學歷、入學年月、所屬院系、休學、復學、轉系、所修科目學分成績、畢業年月與所授學位(或退學紀錄)、家長或監護人之姓名、通信地址等。在校及畢(肄)業校友申請更改姓名、出生年月者,應檢具戶政機關發給之證明,報請辦理。

第 十一 條 新生入學考試如有舞弊或其所繳入學證件有偽造、假借、塗改等事情,一經查明屬實,即開除學籍,如在畢業離校後發現者,除依法繳銷其畢業證書外,並公告撤銷其畢業資格。

第二章 繳費、註冊、選課、學分抵免

第 十二 條 學生應於每學期規定期限內繳納各種費用,並完成註冊通知單規定之各項手續。延誤註冊逾開學後三週,除已辦理休學或退學者外,其餘即令退學。如有特殊情況者,其應繳學雜費之標準,得專案簽請校長核定。

第 十三 條 學生應依規定日期親自到校註冊。如因重病或特殊事故而檢具證明文件於事前請假核准者,得延期註冊,但至多以二星期為限。未經准假或超過准假日期未註冊者,新生取消入學資格;舊生如未申請休學者即勒令退學。

第 十四 條 學生選課須依本校「學生選課辦法」辦理,本校選課相關辦法另訂之。

第 十五 條 學生加、退選科目應於每學期規定期限內辦理之,經系主任核准後送教務處課務組存查,逾期不予受理。學生未按規定辦理加、退選手續,學分概不承認,其自行退選科目成績以零分計算。學生不得因加、退選科目使其應修學分超過或少於每學期規定學分總數。

第 十六 條 學生不得修習上課時間衝突之科目,否則如經發覺,衝堂各科目之成績均以零分計算。

第 十七 條 凡因特殊原因,經核准重讀已修習成績及格名稱相同之科目者,其原修名稱相同之該一科目,應予註銷。

第 十八 條 本校得視需要利用暑期開授重補修課程,其辦法另訂之。

第 十九 條 本校學生得辦理校際相互選課,選修他校課程者應經本校及他校同意,且其修習學分數以不超過當學期修習學分數三分之一為原則。跨校選課辦法另訂之。

第 二十 條 新生及轉學生入學前,已修習及格之科目與學分,經申請(必要時得經甄試)准予抵免學分,得採計為畢業學分,並至少修業一年,始可畢業。上述所規範之學生資格,得依本校學分抵免辦法之規定申請抵免:

一、 學分抵免辦理時間為開學前兩週內。

二、 四技一年級新生與二技新生至多抵免20學分。

三、 轉學生、轉系生,其抵免學分總數以轉入年級之前一學期每學期應修學分上限(大學部20學分)之總數為原則。

四、 本校退學生則不受前二、三項之限制。

第二十條之一 抵免科目學分須秉持不得重複抵免之原則,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科目名稱及內容皆相同。

二、 科目名稱不同但內容相同。

三、 科目名稱不同但內容相近。

四、 科目學分以多抵少時以少學分登記。科目學分以少抵多時,本校若有相關科目可補修該科目不足之學分,得由就讀教學單位指定補修科目以補足所差學分,並於修畢該補修科目後提出抵免申請;若無相關科目可補不足之學分,不准抵免。

五、 取得推廣教育學分證明者,應遵照「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實施辦法」第十四條辦理。抵免後在校修業,不得少於該學制修業期限及畢業應修學分數二分之一,且不得少於一年。

六、 「學分抵免辦法」另訂之。

第二十一條 學生取得之校外學習成就,符合下列規定者,經核准抵免後,得採計為畢業學分,惟以不超過總畢業學分數四分之一為限。

一、入學前或在學期間從事與課程相同或相近之工作成就、教育訓練及研究發展並符合課程要求者,得申請抵免實習、實驗學分。

二、在學期間經學校核可,參與肄業學校主辦之校外教育訓練及研究發展,並符合課程要求者,得申請採計專業科目之學分。

三、校外學習成就認可辦法另訂之。

第二十二條 本校依規定辦理之各項學分班學生修習及格之專業課程,於入學考試及格後,經申請准予抵免學分,得採計為畢業學分,其抵免學分辦法另訂之。

第三章 轉學、轉系

第二十三條 本校各系原核定新生名額,遇有缺額時,依據「大學辦理招生規定審核作業要點」第三條與第六條規定辦理。本校二年制原核定新生名額,遇有缺額時,僅第一學年第二學期得招收轉學生;四年制各系核定新生名額,遇有缺額時,除第一學年及最後一學年外,各學期得招收轉學生。招收轉學生辦法另訂之,並報教育部備查。

第二十四條 本校招收大學畢業之轉學生,其修業期限不得少於一年,招收專科畢業之轉學生,其修業期限不得少於二年。

第二十五條 本校學生除第一學年第一學期及最後一學年第二學期不得轉系外,各系在修業期限內可修畢應修學分數者得互轉,惟不同學制間不得相互轉系,其轉入年級學生名額,以不超過該系原核定新生(含加成)名額之二成為原則。轉系辦法另訂之。

第四章 修業期限、選讀輔系及雙主修、學分、成績

第二十六條 本校採學年學分制,二年制各系不得少於二年,所修學分總數至少須滿七十二個學分;四年制各系修業期限以四年為原則,所修學分總數至少須滿一百二十八個學分。

                      修業期限少於國內高級中等學校及專科學校之境外同等學校畢業生,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學士班,畢業學分數應增加至少十二學分,其增加之學分數與修習科目由各所、系(科)訂定。

第二十七條 學生在規定修業期限內未能修足規定學分者,得延長修業期限,至多得延長二學年,但期滿因重病或特殊原因等無法及時在修業期限完成修業者,得專案申請,再予延長二學年。身心障礙學生修讀學士學位,因身心狀況及學習需要,得延長修業期限,至多四年。學生因懷孕、分娩或撫育三歲以下子女,其延長之期限依個案情況核定。

第二十八條 本校各系肄業學生經核准得選讀輔修或雙主修系,選定輔修或雙主修系者,至少應修畢輔修系專業必修科目二十學分或另一主修系所有專業必修科目學分。其辦法另訂之,並報部備查。

第二十九條 選定雙主修系學生於延長修業期限二年後,仍未修畢主修系應修科目及學分者,得申請再延長修業期限一年。

第  三十  條 各科目學分之計算,原則以一學期授課滿十八小時者為一學分,而實習與實驗以每週授課二至三小時滿一學期者為一學分。

第三十一條 學生每學期所修習學分數,扣除抵免科目學分後,每學期不得少於十學分,不得多於廿八學分;延修生、轉學生、境外生、進修部學生及情況特殊經專案核准者,均不在此限。

第三十二條 學生成績分學業和操行兩種,並採百分記分法核計。百分記分法以一百分為滿分,以六十分為及格。百分記分法與等第記分法之對照如下:

九十至一百分為4.3積分(A+)

、八十五至八十九分為4.0積分(A)等。

三、八十至八十四分為3.7積分(A-)等。

四、七十七至七十九分為3.3積分(B+)等。

五、七十三至七十六分為3.0積分(B)等。

六、七十至七十二分為2.7積分(B-)等。

七、六十七至六十九分為2.3積分(C+)等。

八、六十三至六十六分為2.0積分(C)等。

九、六十至六十二分為1.7積分(C-)等。

十、五十至五十九分為1.0積分(D)等。

十一、四十九分以下為0積分(E)等。

第三十三條 學生如因重病住院或不可抗拒事故,未能參加期中考試或期末考試,經辦妥請假手續者,准予補考。補考應於考試結束後兩週內辦理。

第三十四條  補考成績之計算方法如下:

學生因公假、產假、重病住院及直系親屬與配偶喪假者,其成績按實際分數計分。其他經核准請假之補考者,成績超過六十分部份,以百分之八十計算。不及格者以實得分數計算。

第三十五條 學生於考試時,若有舞弊行為,一經查出,除該次考試成績以零分計算,並視情節輕重,依據學生獎懲辦法給予適當之處分。

第三十六條 學生學業成績考查,分下列三種:平時考查、期中考試和期末考試。

第三十七條 各科目學期成績由授課教師根據平時考查、期中考試成績及期末考試成績計算,並於該科目之學期考試完畢後一週內,將成績轉入教務處並填寫線上成績冊送交註冊組存查。

第三十八條 凡學業成績不及格者,均不得補考,亦不給學分;必修科目不及格須重修。學生各項成績教師送交註冊組登錄永久保存,經登錄後不得更改,但因登記遺漏、誤記或核算錯誤,得由任課教師以書面說明理由,向註冊組提出,經教務會議審查屬實,送交教務處註冊組更改成績。

第三十九條 學生學業平均成績與畢業成績之計算方法如下:

一、以科目之學分數乘以該科目所得之成績為積分。

二、學期所修各科目學分數之總和為學期學分總數(不含抵免學分數)。

三、學期所修各科目積分之總和為學期積分總數。

四、以學期積分總數除以學期學分總數,包括不及格科目在內,為學期學業平均成績。

五、各學期(含暑修)積分總數之和除以各學期(含暑修)學分總數之和為畢業成績。

第 四十 條 期中、期末考試曠考之學生,其曠考科目以零分計算;平時考查曠考者,其曠考部分之成績亦作零分計算。

第四十一條 學生各種成績有小數點者,按四捨五入計算,各科目學期成績取整數,學期總平均成績及畢業成績,均保留至小數點後位計算。

第五章 請假、休學、復學、退學

第四十二條 學生因故不能上課,應依照請假規則請假,惟在期中考試及學期考試期間,請假者應先經教務處核准。

第四十三條 未經准假而未到課者為曠課、未到考者為曠考。

第四十四條 學生因請假(公假除外)致某一科目缺課時數,達該科目全學期授課時數三分之一者,不得參加該科目學期考試,且該科學期成績以零分計。學生因本人、配偶或伴侶懷孕、曾懷孕(人工流產、自然流產或出養)、分娩或撫育三歲以下子女之需要,致缺課時數逾全學期授課時數三分之一者,該科目成績得視需要與科目性質以補考或以其他補救措施彈性處理,補考成績並按實際成績計算。

第四十五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令休學,並向註冊組辦理離校手續:

一、自上課之日起,其缺課日數達學期授課總日數三分之一者。

二、經本校學生獎懲委員會會議決議必須辦理休學者。(學期中以期末考試開始前之上班日為辦理休學申請之最後期限)

第四十六條 學生因故經家長或監護人同意得申請休學,經校長核准後,向註冊組辦理離校手續。

第四十七條 學生申請休學,得由學校核准一學期、一學年或二學年,休學累計以二年為原則,有特殊情形者,辦理原則如下:

一、期滿因重病或特殊原因等無法及時復學者,得專案申請,再予延長一學年。

二、學生因本人、配偶或伴侶懷孕、曾懷孕(人工流產、自然流產或出養)、分娩或撫育三歲以下子女而休學者,比照男學生休學服兵役之規定,休學期間不計入休學期限,以落實維護學生之受教權。

三、學生於休學期間應徵服役,須檢具徵集令影印本,申請延長休學期限,俟服役期滿,檢具退伍令申請復學。

四、參加「青年教育與就業儲蓄帳戶方案」之高級中等學校畢業生考取本校後,得於入學後申請休學,期間以三年為限且不納入原定休學期間之計算。

第四十八條 學生休學期滿未於規定期限內復學者以退學論。

第四十九條 學生休學期間,如有表現優良或違反校規者,本校得視情節輕重,予以獎勵或處分。

第五十條 休學學生應於休學期滿前辦理復學手續,經核准後,應入原肄業系相銜接之學年或學期肄業。學生於學期中途休學者,復學後,復學時應入原休學學年或學期,該休學學期內已有之成績概不計算。

第五十一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退學:

一、逾期未註冊或休學逾期未復學者。

二、學業成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但學期修習科目在九學分(含)內者不在此限。

(一)學期成績不及格科目之學分數,達該學期修習學分總數(不含抵免學分數)三分之二(含)累計兩次者。

(二)學期成績不及格科目之學分數,達該學期修習學分總數(不含抵免學分數)二分之一(含)連續兩次者。

(三)境外學生(外國學生、僑生、港澳生及陸生)、蒙藏生、原住民籍學生及派外人員子女學生,學期學業成績不及格科目之學分數,達該學期修習學分總數(不含抵免學分數)三分之二連續兩次者。

(四)身心障礙學生並不適用因學業成績退學之規定。(身心障礙學生身分認定,依相關規定辦理)

三、修業期限屆滿,仍未修足所屬學系規定應修之科目及學分者。

四、操行成績不及格者。

五、同時在他校註冊入學者。

六、違反校規情節重大,經學生獎懲委員會會議決議退學者。

七、無前列各款事由而自請退學者。

第五十二條 自請退學及勒令退學如在校肄業滿一學期具有成績者,得向學校申請發給修業證明書。但開除學籍者,不發給有關修業證明文件且不准再考入本校肄業。

第五十三條 依規定應予退學或開除學籍學生,依學校學生申訴制度提出申訴者,在結果未確定前,在校生得繼續在校肄業。

 

第六章 畢業、學位

第五十四條 學生修業期滿,修滿應修之科目及學分,成績及格,且各學期操行成績及格者,准予畢業,並依有關規定審核後,授予學士學位發給學位證書。

第五十五條 學生修業期間,符合下列各項標準者,得提出申請,提前一學年或一學期畢業:

一、必修科目與學分全部修畢,各學期學業平均成績在八十分以上。

二、操行成績各學期均在八十分以上。

三、各學期名次在該系該班級學生數前百分之十以內。

提前畢業辦法另訂之並報部備查。

第五十六條 應屆畢業生缺修學分須於延長修業期限之第二學期重修或補修者,第一學期得申請休學,免予註冊,註冊者則至少應選修一學分。

 

第三篇 碩士班

第一章  入學

第五十七條  凡在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畢業得有學士學位或具有同等學力規定之資格,經本校研究所碩士班入學考試或甄試錄取者,得入本校研究所碩士班肄業。

 

第二章  註冊、選課

第五十八條  研究生繳費、註冊比照本學則第十二、十三條規定辦理。

第五十九條    研究生選課依各研究所修業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六十條  研究生每學期應修學分數,由各研究所修業辦法訂定之。選課學分限制須依據本校學生選課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三章  請假、曠課、扣分

第六十一條  研究生請假、曠課、扣分,比照本學則第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條之規定辦理。

 

第四章  修業期限、學分、成績

第六十二條  碩士班研究生修業期限為一至四年;但在職進修研究生得延長其修業期限一年。

第六十三條  碩士班研究生最低畢業學分數由各研究所修業辦法訂定之,並經教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第六十四條  研究生學業成績以一百分為滿分,七十分為及格,不及格者,不得補考,必修科目應令重修;研究生補修習大學部基礎開授之課程不計入應修最低畢業學分數內。學業平均成績與學位考試成績之平均,為其畢業總成績。

第六十五條  碩士班補考成績之計算方法如下:

學生因公假、產假、重病住院及直系親屬與配偶喪假者,其成績按實際分數計分。其他經核准請假之補考者,成績超過七十分部份,以百分之八十計算。不及格者以實得分數計算。

第六十六條  研究生操行成績評分法依據本校學務章則之規定。

六十七條  研究生資格考核及學位考試,依本校學位考試辦法辦理。

第六十八條  學生因懷孕、分娩或撫育三歲以下子女者,其延長之期限依個案情況核定。

第五章  休學、復學、退學

第六十九條  研究生保留入學資格、休學、復學、退學及違犯校規等處置,依據本校學籍規則第二篇大學部之相關條文辦理。

第七十條  研究生修業期限屆滿,仍未修足應修科目與學分,或未通過本校各研究所修業辦法所規定之各項考試者,即令退學。

 

章  畢業、學位

七十一條  研究生在規定期限內修滿規定科目與學分、通過各研究所修業辦法中學位考試規定之各項考核,且操行成績各學期均及格者,准予畢業,授予碩士學位。

七十二條  本篇無特別規定者,比照本學則第二篇大學部有關各條文辦理。

 

第四篇 附則

第七十三條 本校學生於肄業期間出國,有關學業與學籍之處理辦法另訂之。

第七十四條  本校學生突遭經教育主管機關認定之重大災害,經校內會議決議後,有關該生入學考試及資格、註冊、繳費及選課、請假、成績考核及學分抵免、休學、退學、復學、退費及修業期限與畢業資格條件等彈性修業機制規定另訂之。

第七十五條 本學則經校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並報請教育部備查,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