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錄一(二)慈濟學校財團法人慈濟科技大學附設專科部學籍規則

慈濟學校財團法人慈濟科技大學附設專科部學籍規則

 

中華民國78年4月4日校務會議訂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3日期末校務會議第6次修訂

中華民國102年7月18日臺教技(四)字第1020106786號函備查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8日期末校務會議第14次修訂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8日臺教技(四)字第1050180668號函備查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9日期中校務會議第15次修訂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8日 臺教技(四)字第1060166917號函備查

中華民國107年9月28日期初校務會議第16次修訂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3日臺教技(四)字第1070199372號函備查

中華民國108年3月5日期初校務會議第17次修訂

中華民國108年4月15日臺教技(四)字第1080051306號函備查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日期初校務會議第18次修訂

中華民國109年3月13日臺教技(四)字第1090021439號函備查

中華民國111年3月1日期初校務會議第19次修訂

中華民國111年4月11日臺教技(四)字第110028622號函備查

中華民國111年6月23日期末校務會議第20次修訂

中華民國111年8月16日臺教技(四)字第1110072838號函備查

第一章 總則

第 一 條 本學則係依據專科學校法、專科學校法施行細則、專科學校進修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學位授予法有關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校處理專科部學生有關學籍事宜,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照本學則辦理。

第 三 條 本校專科部設五年制護理科及二年制長期照護科

學生入學資格規定如下

一、五年制:國民中學畢業或具有同等學力,經公招生並錄取者。

二、二年制: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綜合型高級中等學校及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附設專業群科畢業生,或具有同等學力,經公開招生並錄取者。但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畢業生得入學經教育部核定之科別。

五年制修業期限五年二年制修業期限二年

第 四 條 本校於每年之始,公開招考一年級新生,其招生辦法另訂之並報部核定。

第 五 條 本校學生遭受退學或開除學籍之處分,經向學校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後未獲救濟者,得向教育部提出訴願,申訴結果未確定前,不因申訴之提起,而停止原處分之執行。但在校生得繼續在校肄業。

 

第二章 入學

第 六 條 凡依招生辦法錄取之新生,應於規定日期到校辦理入學手續,逾期不辦理者,取消入學資格。

第 七 條 學生因重病、特殊事故、本人、配偶或伴侶懷孕、曾懷孕(人工流產、自然流產或出養)、分娩或撫育三歲以下子女,不能於該學期入學時,應檢具有關證明於註冊截止前申請保留入學資格,經學校核准後,得保留入學資格一年,若保留入、學資格期滿仍無法入學者,得視個案需求專案延長保留入學資格期限,毋須繳交任何費用,但應於次學年註冊開始前,攜帶保留入學資格核准書來校申請入學。惟因在營服役提出申請經核准者,於退役後檢具退伍證明,得保留入學資格至其退役後之次學年入學。

第 八 條  新生入學時,須繳驗有效之學歷(證件,方得入學,且須詳填學生學籍記載表,並附繳相片,如有正當理由,須先申請延期補繳,經本校核准者,得先行入學,但須於規定期間內補繳,否則,取消其入學資格。

 

第三章 報到、註冊

第 九 條 本校學生應於每學期規定日期,新生憑錄取通知單,舊生憑學生證親自到校辦理註冊手續。學生因故不能如期辦理者,須依照請假規則辦理,並請求延期註冊,但以二星期為限,學生註冊請假規定另訂之。

第 十 條 學生逾期不能到校者,舊生辦理休學手續,新生得申請保留入學資格。如逾期不到校註冊,又未申請休學或保留入學資格者,舊生以自動退學論,新生取消其入學資格。

第  十一  條 學生應於每學期規定期限內繳納各種費用,並完成註冊通知單規定之各項手續。延誤註冊逾開學後三週,除已辦理休學或退學者外,其餘即令退學。如有特殊情況者,其應繳學雜費之標準,得專案簽請校長核定。

 

第四章 轉學、轉科

第 十二 條 本校各科原核定新生名額,遇有缺額時得招收轉學生。招收轉學生辦法另訂之,並報部核定。

第 十三 條 學生因故申請轉學他校者,須由家長或監護人以書面提出申請,經核准且辦妥離校手續後,由註冊組填發轉學證明書。

第 十四 條 依據「專科學校及科技大學、技術學院附設專科部辦理轉學生招生審核作業要點」第五條規定,本校一年級第一學期及應屆畢業年級第二學期,不招收轉學生。

第 十五 條 本校不同年制之肄業生不得互相轉科,轉科辦法另訂之。轉學依轉學生招生辦法辦理之。

 

第五章 修業期限

第 十六 條 學生於規定修業期限內未能修足規定學分者,得申請延長修業期限,以二年為限。身心障礙學生修讀學士學位,因身心狀況及學習需要,得延長修業期限,至多四年。學生因懷孕、分娩或撫育三歲以下子女者,其延長之期限依個案情況核定。

 

第六章 選課、學分抵免

第 十七 條 學生選課須依本校「學生選課辦法」辦理,未按規定辦理加選科目,學分不予承認,自行退選科目,成績以零分計算。修習所有課程,上課時間不得互相衝突,衝突各科目之成績均以零分計算。本校選課相關辦法另訂之。

第 十八 條 選課時,五年制前三學年,扣除抵免科目學分後,每學期不得少於二十學分,不得多於三十二學分。五年制後二學年及二年制,扣除抵免科目學分後,每學期不得少於十學分,不得多於二十八學分;不得因加、退選科目使修習學分超過或少於規定學分總數;延修生、轉學生、境外生及情況特殊經專案核准者,均不在此限。

凡因特殊原因,經核准重讀已修習成績及格名稱相同之科目者,其原修名稱相同之該一科目,應予註銷。

第 十九 條 延長修業期限學生,應於每學期開學前返校辦理註冊、選課。選課超過十學分(含十學分)者,仍應依一般學生註冊繳費。

第 二十 條 本校得辦理校內及校際相互選課,選修他校課程者應經本校及他校同意,且其修習學分數以不超過當學期修習學分數三分之一為原則。跨校選課辦法另訂之。

第二十一條 新生及轉學生入學前,已修習及格之科目與學分,經申請(必要時得經甄試)准予抵免學分,得採計為畢業學分,並至少修業一年,始可畢業。上述所規範之學生資格,得依本校學分抵免辦法之規定申請抵免:

一、學分抵免辧理時間為開學前兩週內。

二、五專一年級新生至多抵免27學分。

三、轉學生、轉系生,其抵免學分總數以轉入年級之前一學期每學期應修學分上限(五專部27學分)之總數為原則。

四、本校退學生則不受前二、三項之限制。

第二十一條之一 抵免科目學分須秉持不得重複抵免之原則,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科目名稱及內容皆相同。

二、科目名稱不同但內容相同。

三、科目名稱不同但內容相近。

四、科目學分以多抵少時以少學分登記。科目學分以少抵多時,本校若有相關科目可補修該科目不足之學分,得由就讀教學單位指定補修科目以補足所差學分,並於修畢該補修科目後提出抵免申請;若無相關科目可補不足之學分,不准抵免。

五、 取得推廣教育學分證明者,應遵照「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實施辦法」第十四條辦理。抵免後在校修業,不得少於該學制修業期限及畢業應修學分數二分之一,且不得少於一年。

六、「學分抵免辦法」另訂之。

第二十二條 學生取得之校外學習成就,符合下列規定者,經核准抵免後,得採計為畢業學分,惟以不超過總畢業學分四分之一為限。

一、入學前或在學期間從事與課程相同或相近之工作成就、教育訓練及研究發展並符合課程要求者,得申請抵免實習、實驗學分。

二、在學期間經學校核可,參與肄業學校主辦之校外教育訓練及研究發展,並符合課程要求者,得申請採計專業科目之學分。校外學習成就認可辦法另訂之。

第二十三條 依規定辦理之各項學分班學生修習及格之專業課程,於入學考試及格後,經申請准予抵免學分,得採計為畢業學分,其抵免學分辦法另訂之。

 

第七章 休學、復學

第二十四條 本校學生休學,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學生因故申請休學需檢附休學申請書,申請休學一學期、一學年、二學年,休學二年期滿,因重病或其他不得已原因,無法按時復學者,得由學校酌予延長休學之期限。學生於休學期間應徵服役,應檢同徵集令影本向學校申請延長休學期限並於服役期滿檢同退伍令申請復學。

二、學生本人、配偶或伴侶因懷孕、曾懷孕(人工流產、自然流產或出養)、分娩或撫育三歲以下子女而休學者,比照男學生休學服兵役之規定,休學期間不計入休學期限,以落實維護學生之受教權。

三、應屆畢業生缺修學分,須於延長修業期限之第二學期重修或補修者,第一學期得申請休學,免予註冊,註冊者則至少應選修一學分。

四、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令休學:

(一)在一學期間請假缺課日數達全學期授課總日數三分之一者。

(二)經學生獎懲委員會議決議必須辦理休學者。

第二十五條 本校學生因從事實務工作申請休學,得延長休學期限,以五年為限。所修習及格之專業科目超過三年者,須經申請准予抵免學分,方得採計為畢業學分。其抵免學分辦法另訂之。

第二十六條 本校學生休學復學時,應入原肄業科組相銜接之年級肄業,學期中途休學者,復學時應入原休學年級肄業。原肄業科組變更或停辦時,得轉至適當科組肄業。

 

第八章 請假、缺課、曠課

第二十七條 學生因故不能上課,應依照請假規則請假,惟在期中考試及學期考試期間,請假者應先經教務處核准。

第二十八條 學生經核准請假而缺席者為缺課,未經准假而缺席者為曠課。

第二十九條 學生因請假(公假除外)或曠課致某一科目缺、曠課累計達該學科每學期授課總時數三分之一者,不得參加該科目學期考試,該科目學期成績以零分計算。學生本人、配偶或伴侶因懷孕、曾懷孕(人工流產、自然流產或出養)、分娩或撫育三歲以下子女者之需要,致缺課時數逾全學期授課時數三分之一者,該科目成績得視需要與科目性質以補考或以其他補救措施彈性處理,補考成績並按實際成績計算。

第九章 修習學分、成績、補考

第 三十 條 本校採學年學分制,五年制修業期限五年;二年制修業期限二年。五年制前三年課程配合後期中等教育課程發展定之。應修學分數五年制不得少於二百二十學分數;年制不得少於八十學分數,學生實際畢業學分數或提高畢業學分依各科課程規定。各科學生須修滿規定期限,並修滿應修之科目與學分數,成績及格者,始准畢業。

第三十一條 本校必修科目之名稱學分數及設置年度依本校各該科科務會議通過後提教務會議討論通過之課程科目表行之。

第三十二條 本校各科組必修科目按學分計算:

一、以每學期授課滿十八小時為一學分,實驗滿三十六小時為一學分。

二、實習滿三十六小時至五十四小時為一學分。

第三十三條 學生成績分為學業與操行兩種,並採百分記分法核計。百分記分法以一百分為滿分,以六十分為及格。百分記分法與等第記分法之對照如下:

一、九十至一百分為4.3積分(A+)等。

二、八十五至八十九分為4.0積分(A)等。

三、八十至八十四分為3.7積分(A)等。

四、七十七至七十九分為3.3積分(B+)等。

五、七十三至七十六分為3.0積分(B)等。

六、七十至七十二分為2.7積分(B-)等。

七、六十七至六十九分為2.3積分(C+)等。

八、六十三至六十六分為2.0積分(C)等。

九、六十至六十二分為1.7積分(C-)等。

十、五十至五十九分為1.0積分(D)等。

十一、四十九分以下為0積分(E)等。

第三十四條 本校學生學業成績考查分下列三種:

一、日常考查:由任課教師隨堂以筆試、口頭問答、實驗報告、讀書報告、作文、測驗及各種作業檢查等方式行之。

二、期中考試:於學期中,由教務處編排時間舉行之。

三、學期考試:於學期終了,由教務處編排時間舉行之。

第三十五條 學生學業平均成績與畢業成績之計算方法如下:

一、以科目之學分數乘以該科目所得之成績為積分。

二、學期所修各科目學分數之總和為學期學分總數(不含抵免學分數)。

三、學期所修各科目積分之總和為學期積分總數。

四、以學期積分總數除以學期學分總數,包括不及格科目在內,為學期學業平均成績。

五、各學期(含暑修)積分總數之和除以各學期(含暑修)學分總數之和為畢業成績。

第三十六條 學生各種成績有小數點者,按四捨五入計算。各科目學期成績取整數,學期總平均成績及畢業成績,均保留至小數點後位計算。

第三十七條 學生考試舞弊時,除該科目該次考試成績以零分計算,並依學生獎懲辦法懲處之。

第三十八條 學生所修全學年之課程,其前學期成績不及格者,得准繼續修習次學期課程,惟專業科目及實習擋修規定另訂之。

第三十九條 各科目學期成績由授課教師根據平時考查、期中考試成績及期末考試成績計算,並於該科目之學期考試完畢後一週內,將成績轉入教務處並填寫線上成績冊送交註冊組存查。

第 四十  條 凡學業成績不及格者,均不得補考,亦不給學分;必修科目不及格須重修。學生各項成績教師送交註冊組登錄永久保存,經登錄後不得更改,但因登記遺漏、誤記或核算錯誤,得由任課教師以書面說明理由,向註冊組提出,經教務會議審查屬實,送交教務處註冊組更改成績。

第四十一條 本校學生如因重病住院或不可抗拒事故,未能參加期中考試或期末考試,經辦妥請假手續者,准予補考。補考應於考試結束後兩週內辦理。

第四十二條 補考成績之計算方法如下:

學生因公假、產假、重病住院及直系親屬與配偶喪假者,其成績按實際分數計分。其他經核准請假之補考者,成績超過六十分部份,以百分之八十計算。不及格者以實得分數計算。

第四十三條 本校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令退學。

一、註冊逾期或休學逾期未復學者。

二、學業成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但學期修習科目在九學分(含)內者不在此限。

(一)學期成績不及格科目之學分數,達該學期修習學分總數不含抵免學分數)三分之二(含)一次者。

(二)學期成績不及格科目之學分數,達該學期修習學分總數(不含抵免學分數)二分之一(含)連續兩次者。

(三)境外學生(外國學生、僑生、港澳生及陸生)、蒙藏生、原住民籍學生及派外人員子女學生,學期學業成績不及格科目之學分數,達該學期修習學分總數(不含抵免學分數)三分之二連續兩次者。

(四)身心障礙學生並不適用因學業成績退學之規定。(身心障礙學生身分認定,依相關規定辧理。)

三、操行成績不及格者。

四、修業期限屆滿,仍未修足所屬系(科)規定應修之科目及學分者。

五、如有違反校規或情節嚴重者,經學生獎懲委員會議決議必須辦理退學者。

六、同時在他校註冊入學者。

七、無前列各款事由而自請退學者。

第十章 退學、開除學籍

第四十四條 學生假借、冒用、偽造或變造學歷證明文件入學者,應予開除學籍。學生退學具有成績者,得向學校申請發給修業證明書,但已被開除學籍者不得發給。

第十一章 實習

第四十五條 本校學生須依照各科規定分別實習,實習辦法另訂之。

 

第十二章 畢業

第四十六條 本校各科學生修業期滿,並合於下列各項規定者准予畢業:

一、修滿應修之必修與選修科目及學分,成績及格者。

二、有實習期限者,並已完成實習且成績及格者。

學生經審查符合畢業資格者,由本校依有關規定,授予副學士學位,並頒發副學士學位證書。

第十三章 學籍管理

第四十七條 本校學生之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出生年月日以身分證件所載者為準。

第四十八條 本校在校學生及畢業生申請更改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出生年月日者,應檢附戶政機關發給之有效證件,報請本校辦理更正。畢業生之學位證書,由本校改註加蓋校印即行發還。

 

第十四章 學生獎懲規定

第四十九條 本校學生之獎懲依本校學生獎懲辦法辦理。

第十五章 附則

第  五十  條 本校學生於肄業期間出國,有關學業與學籍之處理另訂。

第五十一條 本校學生突遭經教育主管機關認定之重大災害,經校內會議決議後,有關該生入學考試及資格、註冊、繳費及選課、請假、成績考核及學分抵免、休學、退學、復學、退費及修業期限與畢業資格條件等彈性修業機制規定另訂之。

第五十二條 本學則經校務會議通過,陳校長核准後公告實施,並報請教育部備查,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