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肆零 慈濟技術學院學生團體保險實施辦法
民國93年10月15日學生事務委員會會議訂定
民國95年10月24日學生事務委員會會議修訂
第 一 條 依據教育部台訓(二)字第0930077009號令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 二 條 為謀補償學生因疾病或遭遇意外事故時,家庭所遭受經濟上之損失,發揮社會救助之功能,故辦理學生團體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
第 三 條 參加本保險的學生在保險期間以內,因疾病或遭受意外傷害事故,以致身故、殘廢或需要治療(疾病治療不含門診)皆屬於本保險責任範圍。
第 四 條 本保險非強制性,凡具有本校學籍身分之學生均可參加,選擇不參加本保險之學生,教育部不予補助,並需由當事人暨其法定監護人或家長簽署切結書。
第 五 條 本保險經議價得標之保險公司為承保機構,校長或其職務代理人為要保人,被保險人所載之法定監護人或其家長為受益人。
第 六 條 被保險人每學年應繳之保險費,除依教育部部定標準補助外,其餘由被保險人法定監護人或家長分兩次繳納,於每學期註冊時各繳納二分之一。但下列被保險人,應由學校審核其有關證明文件,造具名冊留存學校,呈報教育部予以全額補助,惟每人最高補助金額依教育部規定辦理(不足由學校支付):
(一)免繳學雜費學生,係指低收入戶持有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證明者(含重度、極重度殘障學生及重度、極重度殘障人士之子女,惟不含公費生)。
(二)原住民身份學生。
第 七 條 由學務處衛生保健組於每年四月一日至四月三十日(申領補助第二學期)及十一月一日至十一月三十日(申領補助第一學期),備文檢具全校實際參加學生團體保險人數明細、經費統整表及學校正式收據向教育部申領。
第 八 條 免繳學雜費學生及原住民身份學生併入學校辦理各類學生減免學雜費申請補助。
第 九 條 學生團體保險補助經費,由本校直接支付保險公司,關於學生團體保險資料:如契約書、要保書、參加學生團體保險明細表等相關資料,留存本校保管備查。
第 十 條 本校與承保機關簽訂之學生團體保險契約內容,備有經財政部核定之文號,並公佈於校內網路,以利學生查詢。
第 十一 條 本辦法經學生事務委員會會議通過,呈請校長核准後公佈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