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參捌 預備軍官考選作業

壹參捌 預備軍官考選作業
一、體格檢查:
(一)依國防部人力司八○、五、二○仰依字第三一八五號函暨本部八○、六、八臺U年字二九二二一號函暨省市兵役處每年檢送之參加預官考選體檢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二)各校將應屆畢(結)業生參加預官考選人數調查表於四月底前送達省市兵役處及縣市政府一份據以策劃預官考選體檢事宜。
(三)各校將應屆畢業學生兵籍地,及參加預官考選人數確實調查,依編造名冊說明及作業規定,編造體檢名冊一式四份,於五月底分送兵籍地縣市政府,並將副本(免附名冊)抄送省市兵籍處,俾據以辦理預官考選體檢及爾後大專常備兵抽籤、徵集等事宜。
二、初選作業:
(一)大專預官:初選依大專預備軍官選訓服役實施辦法,及本部函頒之「大專院校預備軍官初選委員會組織規程」」之規定,由各校編成初選委員會負責辦理。
(二)初選標準:
1、體格:
(1)體格合於甲、乙等體位標準者。
(2)體格列為戊等體位及體位未定人員,仍由各校辦理初選(並請兵役單位盡早判定,最遲於次年三月一日前,將體檢結果通知各院校轉送複選委員會),得准其先行參加複選考試,暫列於初選合格名冊之後,俟其體位判定後,再依左列規定處理。
1、如仍係在校生,則專案送複選委員會。
2、如已畢業者,由兵役單位處理。
(3)凡體檢為「色盲」患者(含辨色能力弱及辨色力異常),不得報考運輸官科及資訊官科。
2、集訓成績:
(1)集訓成績(含考核)總平均成績在七十五分以上者。
3、操行成績:
(1)操行成績總平均在八十分以上。
(2)初選合格後在校期間如受記大過(含)以上處分,應專案函請大專預官複選委員會,取消初選資格,或註銷預官錄取資格,事後不得申請恢復。
(3)操行成績應依學籍資料記載有案,且以平均計算為準,其總平均成績不得以會議議決特准或專案等任何方式予以變更。
(4)計算方式:
1.大學含獨立學院:計算至畢業前一年。
2.三專:計算第一、二學年。
3.二專:計算第一學年。
4.五專:計算第三、四學年。
(5)因故獲准保留考試權者,其繼續在校學期之操行成績合併計算之。
(6)學生操行總平均成績,小數點以後採四捨五入方式計算之。
例如:七九•四五分則進位為八十分。
4、軍訓成績:在校軍訓成績總平均七十分以上。
(三)完成初選作業分析及初選審查名冊,提報各校初選委員會審查。
(四)初選應填報資料及期限:
1、造具初選合格名冊三份,連同志願申請(含准考證及錄取通知單)、體檢表等按合格名冊順序裝訂。依大專預官複選委員會規定日期、地點送達。
2、名冊編號一律使用四位數字,並自○○○一開始,各組各號區編號應連續排列。
3、不及格人員名冊一式六份,於每年十一月三十日前送教育部軍訓處彙辦。
(五)大專預備軍官選訓服役實施辦法(如附件十六)。
(六)國軍大專預備軍官考選作業規定(如附件十七)。
(七)研究所畢業役男選訓服預備軍官役作業規定(如附件十八)。
(八)役男體位區分標準(如附件十九)。
三、考前輔導:
(一)志願選擇報考官科之說明。
(二)智力測驗方式之說明。
(三)保留考試權之申請。
1、因病不能參加考試者,應由所屬院校於複選考試前造具名冊二份,連同准考證及公(私)立之醫院證明,一併送複選委員會辦理申請保留考試權。
2、如考生在赴考場途中意外受傷或急病,應先以電話通知複選委員會,並於受傷或急病當日起一週內,連同准考證及公(私)立醫院證明,一併送複選委員會辦理申請保留考試權。
3、在考試中因病或意外受傷不能繼續完成考試者,應填具保留考試權申請單,經考區主任核准後交複選委員會,以憑辦理保留其考試權。
4、上述人員痊癒後,得於翌年參加複選考試前,向原就讀學校申請,並依規定重新辦理初選作業。
(四)入營梯次:
依複選委員會年度考選計畫及入營有關規定辦理輔導。
(五)指導學生填表報告:
1、輔導學生先詳細閱讀填寫申請表注意事項,及參考填表範例,並派專人指導學生填表。
2、字跡力求清晰工整。
3、填表須確實,無遺漏,無錯誤。
4、慎重選填「志願官科」。
5、相片欄應黏貼最近半年半身脫帽光面紙相片,頭部盡量放大,並力求清晰(頭部為五公分乘三•五公分,並由照相館在底片下方中央部分簽證攝影日期後沖洗)。
6、簽名、蓋章務必清晰。
7、確實審查校正。
(六)轉發准考證:
1、准考證由大專預官複選委員會製妥後交由各校統一轉發。
2、各校應將准考證號碼登錄於初選合格名冊內備查。
3、逐件、逐項檢查有無遺漏或錯誤。
4、將准考證確實轉發每一應考學生,並告知其妥為保管,不可遺失。
四、考場服務:
各校應派了解狀況之教官,至各考場擔任輔導慰勉工作,並位於各考場輔導教官辦公室,以便連絡及協助處理偶發事件。
五、成績登錄及查詢:
獢]一)錄取官科及成績通知,由複選委員會交由各校轉發考生。
蝖]二)成績複查應於錄取放榜當月十五日至次月十五日止,一個月內由學校統一造冊報請複選委員會查詢。
六、軍種抽籤:
依教育部分配各類組遴選學生代表,赴指定地點參加抽籤作業。
七、入營與併入營作業:
(一)年度錄取之義務役(兩年制)或志願役(科技)預官,於每年七月十六日一個梯次入營。
(二)凡以往因故未入營人員申請併本年度預官入營者(已冊報研究生預官提前入營者,不可再列入併入營申請名冊),其名冊應於每年六月五日前送複選委員會辦理。
(三)義務役(兩年制)預官錄取後,如需結業實習、體位戊等、或體位不定等人員,均應列入暫不入營名冊,如原因消失後則呈報國防部,並副知征額縣市政府,以併入營方式辦理入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