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參零 慈濟技術學院推動學生志願服務及績優表揚辦法

壹參零 慈濟技術學院推動學生志願服務及績優表揚辦法
民國91年11月22日第30次行政會議訂定
民國92年11月5日第40次行政會議第2次修定
第 一 條 宗旨:為培養學生樂觀進取、積極奉獻、關愛社會的人生觀,並激勵學生發揚「慈、悲、喜、捨」的校訓精神,特訂定本辦法。
第 二 條 名詞定義:
(一)志願服務者(以下簡稱志工):本校學生出於自由意志,非基於個人義務或既定的相關責任,秉誠心以知識、體能、勞力、經驗、技術、時間等貢獻給學校或社會,不以獲取報酬(含校內獎勵)為目的,以提高公共事務效能及增進社會公益所為之各項輔助性服務。
(二)志工服務範圍:以從事本校或慈濟所屬志業體之志工為限。
第 三 條 志工之權利:
(一)接受足以擔任所從事工作之教育訓練。
(二)依據工作之性質與特點,確保在適當之安全與衛生條件下從事工作。
(三)獲得從事服務之完整資訊。
(四)參與所從事之志願服務計畫之擬定、設計、執行及評估。
第 四 條 志工之義務:
(一)遵守倫理守則之規定。
(二)遵守服務單位訂定之規章。
(三)參與服務單位所提供之教育訓練。
(四)遵守志工服務證使用的時間及地點。
(五)尊重服務對象之尊嚴、隱私及信仰。
(六)不得收取任何報酬(含校內獎勵)。
(七)妥善保管器材與設施,珍惜服務資源。
第 五 條 凡從事本校各單位承辦之志願服務,由學生事務處課外活動指導組辦理志工認證;凡從事慈濟所屬志業體主辦之志願服務,由人文室慈懿活動組辦理志工認證。
第 六 條 志工服務運用單位應視業務所需,依照志工服務之工作內容與特點,予以十二小時服務知能訓練及管理,並核實紀錄其服務時數。
第 七 條 必要時,本校各志願服務承辦單位應為其志工辦理意外事故保險。
第 八 條 獎勵:
(一)遴選條件:參與至少三種以上不同性質之志工服務項目,且不含申請本校各種公費、獎(助)學金所規定之志工時數,每學期服務累積時數達四十小時以上者。
(二)於每學期頒發績優志工榮譽證書,並公告之。
第 九 條 審核程序:服務時數依電腦登錄為準,由各志工服務承辦單位提出申請時加註志工服務內容,經學生事務處審查後,將符合名單送請校長核可後公佈。
第 十 條 學生生涯諮詢中心輔導志工另依「學生生涯諮詢中心輔導志工組織規程」,不受本辦法之限制。
第 十一 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並呈請校長核定公佈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