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貳陸 慈濟技術學院德育成績優秀學生獎勵辦法
民國85年6月14日行政會議訂定
民國95年4月28日第65次行政會議修訂
第 一 條 為獎勵德育成績優秀學生,特訂定本辦法。
第 二 條 獎勵標準
(一)每學期德育成績達九十五分以上者。
(二)本校學生在校期間德育成績平均達九十分以上者。
第 三 條 獎勵名額
(一)學期德育成績達九十五分以上者,不受名額限制。
(二)在校平均成績達九十分以上者:日間部、進修推廣部各學制應屆畢業班級各取前三名頒獎。
(三)學期成績達標準者發獎狀乙紙,畢業成績達標準者發獎狀乙紙及獎品乙份。
第 四 條 審核
(一)由學生事務處彙整各項成績提請學生事務委員會討論決議後頒發之。
第 五 條 頒發獎狀(品)之日期
(一)應屆班級於畢業典禮當天頒發。
(二)在校生於休業式當天發給。
第 六 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呈請校長核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民國85年6月14日行政會議訂定
民國95年4月28日第65次行政會議修訂
第 一 條 為獎勵德育成績優秀學生,特訂定本辦法。
第 二 條 獎勵標準
(一)每學期德育成績達九十五分以上者。
(二)本校學生在校期間德育成績平均達九十分以上者。
第 三 條 獎勵名額
(一)學期德育成績達九十五分以上者,不受名額限制。
(二)在校平均成績達九十分以上者:日間部、進修推廣部各學制應屆畢業班級各取前三名頒獎。
(三)學期成績達標準者發獎狀乙紙,畢業成績達標準者發獎狀乙紙及獎品乙份。
第 四 條 審核
(一)由學生事務處彙整各項成績提請學生事務委員會討論決議後頒發之。
第 五 條 頒發獎狀(品)之日期
(一)應屆班級於畢業典禮當天頒發。
(二)在校生於休業式當天發給。
第 六 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呈請校長核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