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貳壹 慈濟技術學院清寒學生獎學金發給辦法

壹貳壹 慈濟技術學院清寒學生獎學金發給辦法
民國79年11月22日第1次行政會議訂定
民國94年5月31日第56次行政會議第6次修訂
第 一 條 本校為獎勵清寒學生,特訂定本辦法。
第 二 條 申請條件:凡本校學生家境確實清寒並合於下列條件之一者,均可提出申請。
一、智育七十分(含)以上、體育成績七十五分(含)以上。德育(操行)成績八十分(含)以上,未受小過(含)以上處分記錄(含銷過前)。志業體志工服務時數前一學期至少十小時(不含申請本校其他公費和獎(助)學金所規定之志工時數)者。
二、家庭年收入低於四十萬元而未領政府各項公費減免者 (扣除各低收入戶、殘障身分、原住民等類別學生)。
三、家庭年收入於四十萬元以上,但低於六十萬元而未請領政府各項公費減免者(扣除各低收入戶、殘障身分、原住民等類別學生)。
四、低收入戶學生。
第 三 條 獎學金名額與金額:
一、名額:依實際需要核定名額。
二、金額:
(一)符合第二條第二項者,每學年最低一萬四千元。

(二)符合第二條第三項者,每學年最低一萬元。
(三)符合第二條第四項者,提供本校宿舍免費住宿
最高補助金額為:學費、雜費、實習(驗)費、住宿費、零用金、膳食費。
第 四 條 申請手續:
一、符合第二條第一項者,每學期申請一次。
二、符合第二條第二、三、四項者,每學年申請一次。
三、申請日期以每學期開學日之公告日期為準。
四、填具申請書,附上相關証明文件,於公告載止日前交至本校課外活動指導組。
五、經本校查核確屬清寒者。
第 五 條 審核:
申請資料經學生事務處初審後,將合格學生名冊送請本校學生獎助學金審查委員會複審,通過後報請校長核准公佈。
第 六 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呈請校長核可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