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壹玖 慈濟技術學院車輛校園行駛及停放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94年3月22日校務會議訂定
第 一 條 為加強本校車輛管理,維護停車秩序,確保交通安全,特訂定本校車輛校園行駛及停放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 二 條 本校車輛管理及處罰依本辦法規定,如本辦法未規定者,依國家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
第 三 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校全體教職員工、學員生及進入本校校區之車輛。
第 四 條 名詞釋義
一、「道路」意指本校校區及宿舍區之馬路、廣場、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
二、「車輛」意指在道路上以原動機行駛之汽車及機器腳踏車或以人力行駛之車輛。
三、「停車場」意所指本校校區及宿舍區地面劃有停車位格線之地點。
四、「停車」意指車輛停放於本校校區及宿舍區道路兩側或停車場所,而不立即行駛者。
第 五 條 駕駛人駕駛車輛或行人在道路上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並服從執行交通勤務之警衛或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
第 六 條 為維護道路交通安全與暢通,於必要時,得就下列事項發布命令:
一、指定某線道路、某線道路區段禁止或限制車輛及行人通行;禁止穿越道路;禁止停車。
二、劃定行人徒步區。
三、劃定特定車輛停放於特定停車場及規範停車數量。
四、停車收費。
第 七 條 停車管理之違規稽查由警衛或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於每日執行之。
第 八 條 本校教職員工生車輛無通行(停車)證者不得進入校園。教職員工於每學年度初向事務組登記申請;學生則向學務處生活輔導組申請;進修推廣部學員生則向進修推廣部申請。每人限領一證,申請車輛限本人、配偶、直系血親或兄弟姊妹之車輛。
第 九 條 送貨或洽公廠商,若需開車進入者,以證件換發「會客證」始得放行。
第 十 條 汽車通行證應貼於前擋風玻璃右方,機車貼於正前方,以利識別,不按規定貼放者,視同違規處理。
第 十一 條 所有車輛進出校門口應減速慢行,進入校區車輛應停放於指定區域內之停車場,未按規定停放之車輛則以貼違規單、勸離或通知相關單位主管處理,必要時得加以鎮扣或拖吊。學生違規名單另送學務處生活輔導組或進修推廣部依校規懲處,累犯者收回當年度車輛通行(停車)證。
第 十二 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示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