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貳零 慈濟技術學院教室、宿舍設備管理辦法

壹貳零 慈濟技術學院教室、宿舍設備管理辦法
民國82年6月25日第44次行政會議訂定
民國95年5月26日第66次行政會議第3次修訂
第 一 條 目的
一、培養學生愛護公物習慣。
二、有效管理教室、宿舍設備。
第 二 條 管理
一、各班應於每學期開學後一週內確實盤查教室各項設備,並填寫「教室設備盤點及異常損壞登記表」以供查驗。
二、各班副樓長應於進住宿舍後一週內確實檢查寢室、浴廁、曬衣間、文康室內各項設備,如有損壞情形,請向宿舍管理員登記,辦理請修作業。
三、上課期間各教室、宿舍設備檢查與請修,由導師及宿舍管理員督導各該班之總務股長及副樓長負責執行。
第 三 條 設備損壞原因及賠償責任之判定由總務處會同導師依下列原則判定
一、因設備已逾使用年限,或因不可抗拒之原因造成損壞者,列為自然因素損壞,其修繕費用由學校負擔。
二、使用不當或故意損毀者,列為人為因素損壞,其賠償責任應追究至個人,如無法追究至個人時,由使用班級負擔修繕費用。
第 四 條 設備檢查
一、平時檢查:各班總務股長及副樓長,平時應隨時注意各項設備之使用狀況,遇有損壞情事,立即向導師或宿舍管理員報告,並即時處理損壞設備之修繕與賠償等事宜。
二、移交(清潔)檢查:
(一)各班於寒暑假、參加實習或畢業離校前,請各班導師要求服務股長及樓長動員全班同學將教室、宿舍大掃除。移交時亦應保持教室及宿舍之整潔。離校前,教室、宿舍之查驗分別責由各班班代、樓長持「離校程序單」、「離舍程序單」,依程序統一辦理,如有損壞情形,另依規定辦理請修作業。
(二)經查驗確認後,教室由總務處負責關閉,於上課前一天開啟。經查驗未合格,未即處理並辦妥補驗而離校之班級,由總務處簽報學務處處分;宿舍由宿舍管理員負責關閉,於註冊前一天開啟。經查驗未合格,未即處理並辦妥補驗而離校之班級,由生活輔導組簽報處分。
(三)畢業班離校時,教室及宿舍之查驗,規定於學期考試完畢之次日,責由畢業班班長持「離校手續單」,依流程統一辦理查驗,未經查驗確實並簽認之畢業班,註冊組暫緩發給畢業證書。
第 五 條 設備修繕
一、教室內各項設備經檢查後,如有損壞情形,使用班級之總務股長應辦理請修作業。財產類之設備請至教務處課務組填寫修繕申請,非財產類之設備請至總務處營繕組登記。
二、教務處課務組及總務處營繕組受理請修申請後,應輸入修繕系統,以為進度跟催之依據,由營繕組指派維修人員於期限內完成修繕。
第 六 條 修繕進度跟催
一、委託修繕班級之服務股長若發現有延遲情事,可至總務處查明原因,由總務處簽覆延遲修造原因,以及變更修造完工日期。
二、若提出委託單後,該教室已不使用時,其修造完工之認定與進度之跟催由總務處財產管理員負責。
第 七 條 人為因素損壞賠償費用之繳交依本校「學生損壞公物賠償規定」之辦法處理。
第 八 條 獎懲
一、各班學生對全學年所使用之各項設備,如均能保持完整美觀者,得由相關單位按事實簽請學生事務處給予全班獎勵。
二、凡故意損壞設備,不按規定轉送有關表單或繳交賠償費用及教室未清潔者,應由導師或有關單位簽請學生事務處照章議處。
第 九 條 附則
專用教室得比照本辦法各項規定辦理。
第 十 條 實施與修正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呈請校長核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