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零玖 慈濟技術學院體育器材借用辦法
民國79年11月22日第1次行政會議訂定
民國88年9月28日第1次行政會議修訂
第 一 條 本校體育課、社團活動及其它聯課活動等借用器材,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之。
第 二 條 體育課使用器材時,由各班級體育股長請示任課老師填妥器材借用單後,至學生事務處體育運動組登記(並交出學生證)後,再至器材室領取,於課程結束後歸還。
第 三 條 社團活動由社團負責人,於活動開始前至學生事務處體育運動組登記(並交出學生證)後,再至器材室領取,於課程結束後歸還。
第 四 條 各項代表隊由隊長依前條之借用流程,借用及歸還。
第 五 條 個別性活動請至學生活動中心借取(借用辦法參考活動中心之訂定)。
第 六 條 除代表隊外,借用之器材使用地點限於本校運動場所。
第 七 條 器材借出後,如有遺失或故意毀損,應照價賠償。(其學生證押於體育運動組,待賠償之器材歸還後,始能將學生證取回)。
第 八 條 非經體育運動組准予者,不得隨意進入體育器材室。
第 九 條 體育運動組於必要時,得中途收回借出之器材。
第 十 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討論通過後,呈請校長核准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