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零陸 慈濟技術學院體育場地、設備借用辦法
民國79年11月22日第1次行政會議訂定
民國88年9月28日第1次行政會議第2次修訂
第 一 條 凡借用本校體育場地、設備,均依照本辦法辦理。
第 二 條 本校提供借用之體育場地、設備,包括:網球場、人工跑道。
第 三 條 本校各項體育場地之出借,均依照單位作息時間計算,開放時間如下:
(一)上午八時三十分至十二時。
(二)下午一時三十分至五時。
第 四 條 各單位借用體育場地時,均應於使用前一星期向學生事務處體育運動組辦理借用申請。
(一)校內各單位之使用申請辦法:
1、協調申請。
2、使用時應遵守體育運動組各項管理規定。
(二)校外各單位之借用申請辦法:
1、借用之公函。
2、核定後繳納費用(本校出納組)憑繳費收據向體育運動組辦理登記後方得使用。
3、場地借用收費標準如下:
場地類別 時間數 費 額 備 註
網球場 每小時 日間300元、夜間500元 借用單位如有特殊用途另訂之
籃排球場 每小時 日間300元、夜間500元 借用單位如有特殊用途另訂之
田徑場 視使用時間、性質另訂之
第 五 條 借用單位使用場地時,應絕對遵守下列規定:
(一)借用單位使用完畢後,必須將場地恢復原狀及保持清潔。
(二)場地各項設備如有毀損應負賠償之責。
(三)已辦妥借用手續之單位,如遇臨時取消借用時,應事先至體育運動組辦理註銷手續。
(四)其他注意事項請參考各項設施管理辦法。
第 六 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呈校長核准後公佈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