貳貳 慈濟技術學院物理治療系學生實習請假規則
民國92年5月2日學生事務委員會議訂定
民國95年1月23日學生事務委員會議修訂
第 一 條 本系學生實習期間之請假依本規則辦理。
第 二 條 學生請假須持有證明文件,其規定如下:
一、公假:
(一)學生實習期間應儘量避免或減少公假時間。
(二)學生因公不能實習者,應於實習前持證明文件辦理請假手續。
(三)未按手續事先辦理請假者,以曠實習論。
(四)每學期公假累計不得超過三天,逾者以事假論。
二、病假:
(一)實習學生凡因病不能實習者,應於實習前先報告臨床物理治療師。
(二)病假一次超過(含)三天以上者,須持請假當日本校學生實習醫院或公立醫院之診斷證明辦理請假手續。請假三天以內者,需持就醫証明書辦理請假手續。
(三)實習時如須就醫診治或突患急病時,應先向實習單位臨床物理治療師請假,准許後方得離開並於事後補辦請假手續。
(四)門診預約診療者,仍需正常實習,伺輪到時,報告實習單位臨床物理治療師准許後,方得離開;就診完畢,仍需立即返回實習單位實習,其間,就診時間以病假辦理。
(五)醫院實習期間核准病假累計超過一天(八小時)部份須按時數補實習。
(六)學生於實習期間感染傳染性疾病,實習單位臨床物理治療師可視實際情況需要,要求學生請病假,學生不得有異議。
三、事假:
(一)學生事假以請假時數二倍補實習。
(二)實習期間遇重大特殊事故須請事假者,學生可提出申請,經由系務會議討論通過者,請假時數得以一比一補實習。
(三)因事不能實習時,須先持家長或其他證明文件向實習單位臨床物理治療師請假,批准後方可離開。
(四)實習期間如遇天災、人禍無法實習者,需事先電話告知實習單位臨床物理治療師,並於事後持家長證明補辦事假,且需按請假時數補實習。
(五)未按手續請假或未准假前而離開實習單位者,以曠實習論。
四、喪假:
以屬於直系親屬(包括外曾祖父母、外祖父母)或兄弟姐妹、配偶喪葬者為限,並需有訃文或家長証明,其假期以五日為限。超出五日部份須按時數補實習。
五、曠實習:
(一)凡未依照手續辦妥請假手續者,一律以曠實習論。
(二)曠實習除補三倍曠實習時數之實習外,曠實習每一小時扣實習總成績一分。
(三)學生曠實習累計達三天應予重修。
六、遲到、早退:
實習遲到早退十分鐘以內達三次,須補實習一天。
第 三 條 請假時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請假手續:
(一)攜帶證明文件、逐項填明『請假三聯單』並貼妥郵資至實習單位臨床物理治療師處辦理請假手續。
(二)依准假權責,由實習單位臨床物理治療師核准即可,再將假單於三日內寄回本系登記辦理。
二、注意事項:
(一)請假必須親自辦理,非因重病或重大事故,不得請他人代辦或書面報告請假。
(二)凡因特殊事故未能預先請假者,應於缺席日起二日,由家長或監護人提出書面理由或證明文件,補辦請假手續,逾期以曠實習論。
(三)在准假期內如無缺席之必要時,可持假單至實習單位臨床物理治療師處提前銷假。
(四)續假:如不能按時銷假時,應取得證明於假滿之日辦理續假,逾時未辦理者以曠實習論。
第 四 條 請假缺席總時數達該項實習總時數四分之一者,不予評定實習成績,應行重修。
第 五 條 凡因請假,操行成績之扣減比照本校學生請假規則之第四、五條。
第 六 條 本規則經學生事務委員會議通過,報請校長核准公佈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