貳壹 慈濟技術學院二年制護理系非專科部護理科畢業生修業補充規定

貳壹 慈濟技術學院二年制護理系非專科部護理科畢業生修業補充規定
民國95年9月22日第68次行政會議訂定
第 一 條 本校二年制護理系入學新生非專科部護理科畢業者,須依本校規定補修本校專科部護理科相關課程,包括:解剖學3學分、解剖學實驗1學分、生理學3學分、生理學實驗1學分、藥物學4學分、微生物學2學分、微生物學實驗1學分、病理學2學分、基本護理學6學分、基本護理學實驗4學分、基本護理學實習3學分、內外科護理學8學分、內外科護理學實驗1學分、內外科護理學實習(I及II)6學分、產科護理學4學分、兒科護理學4學分、精神科護理學4學分、公共衛生護理學4學分、實習3學分(自產科護理學實習、兒科護理學實習、精神科護理學實習、公共衛生護理學實習中選擇一項實習)。
第 二 條 學生補修課程須依「慈濟技術學院護理系專業科目暨實習擋修規定」,及下列規定辦理:
一、學生欲選擇產科護理學實習或婦女健康護理學實習者,須修畢產科護理學實驗且成績及格。
二、學生應修畢內外科護理學實習且成績及格,方可修成人護理學。
第 三 條 依第一條規定入學之進修部學生,不受每學期最多修習15學分上限之規定。
第 四 條 補修專科部課程須自行至本校專科部護理科選課,不另行開課。
第 五 條 二年制護理系非專科部護理科學生修業期滿,並合於下列各項規定者方准予畢業:
一、修畢本規定第一條所訂之補修課程,且成績及格者。
二、修足本校二年制護理系訂定應修之科目及學分數,且成績及格者。
第 六 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校長核可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