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肆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軍訓課程基準
行政院48年6月2日台48字第4304號令核定
教育部72年7月12日台72軍字第26726號函修訂
(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軍訓課程基準,經教育部與國防部等有關單位研商修訂。
(二)五專軍訓課程在一、二、三學年為必修課程,二專在第一、二學年為必修課程,每週授課一小時,滿一學期為○•五學分,學分另計,不及格者,不得畢業。
(三)四技部軍訓課程一、二年級為選修課程,每週授課二小時,滿一學期為一學分。
學生軍訓、考試重修、免修須知
(一)軍訓考試分為左列二種:
1、平時考試:每學期以各課目隨堂測驗平均成績為準。
2、學期考試:每學期終了舉行一次,由教務處課務組協調教官室排定時間實施之。
(二)成績計算法:
1、學期成績:軍訓成績以學期為單位、依平時考試及學期考試成績合併計算,平時考試佔學期成績百分之六十;學期考試佔學期成績百分之四十。
(三)補考規定:
1、軍訓成績在五十分以上者,准予補考一次,補考者在次一學期開學後舉行之。
2、補考成績及格者,概作六十分計算,不及格者,以實得之分計算。
3、補考不及格,不准續讀,必須重修。
(四)重修辦法:
1、軍訓成績在五十分以下者,不准補考,必須重修。
2、重修學生必須修其不及格年級學期之科目,不得自行變更。
3、重修學生應於在校修業年限內之相當學期重修,而於該學期註冊時主動向軍訓教官室辦理重修手續(修登記,確定上課班次),同時須向教務處課務組辦理選課手續,並應即到課。
(五)免修規定:(依據教育部台)六七(參字第二一○九四號令修正發布辦理)
1、曾在國內大專院校畢業者。
2、曾任國軍軍官或視同軍官職務及適任國軍預(候)備軍官經核准退為備役者。
3、現任國軍軍官經權責單位核准就讀大專院校或在職進修。
4、備役士官、兵,年齡屆滿四十五歲。
5、經核定入學之外國留華學生。
6、大專院校學生已修畢各該學期軍訓課程成績及格者准予抵免。
7、自軍事學校轉入者,其轉入年級以前各學期之軍訓成績得以軍事訓練及格成績抵免。
凡合於免修或抵免條件者,應於入學後一週內持有效證件向教官辦理免修申請手續,否則不予免修或抵修。經核准免修或抵免在校學生,仍須接受軍事管理。
(六)曠課及缺席:
1、曠課一小時,作缺課五小時論。
2、遲到或早退二次,作缺課一小時論。
3、請假缺課六小時,扣學期平均分數一分,缺課達授課總時數三分之一者,不得參加學期考試,亦不計算其成績。
4、缺考時以零分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