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貳 慈濟技術學院運動競賽成績優異學生獎勵實施辦法
民國93年9月14日第48次行政會議訂定
第 一 條 為鼓勵本校學生代表本校參加運動競賽,為校爭光特訂定本辦法。
第 二 條 本辦法係獎勵經本校核准之代表本校參與正式運動項目競賽成績優異之學生。
第 三 條 本辦法係獎勵參加下列各項運動競賽獲得優勝者。
(一)教育部主辦之全國或大專院校各項運動競賽。
(二)全國各單項運動協會主辦之各項運動競賽。
(三)全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主辦之各項運動競賽。
(四)地方縣(市)政府及各單項協會主辦之各項運動競賽。
第 四 條 獎勵辦法:
(一)一般獎勵(依本校學生獎懲辦法辦理。)
(二)獎(助)學金獎勵辦法標準如下:
增修慈濟技術學院運動成績優異學生獎(助)學金獎勵辦法標準
項目 參加比賽種類 第1名 第2名 第3名 第4名 第5名 第6名 第7名 第8名
一 全國各單項錦標賽 20000元 15000元 10000元 8000
元 5000
元 4000
元 3000元 2000
元
二 全國大專院校運動會及錦標賽 15000元 10000元 8000
元 5000
元 4000
元 3000
元 2000元 1000
元
三 地方縣(市)政府及各單位協會 3000元 2000元 1000元
第 五 條 凡參加全國性正式運動項目之比賽,其參加比賽單位或隊伍須達到八隊以上(含八隊),地方性正式運動項目之比賽,其參加比賽單位或隊伍需達四隊以上(含四隊)始得申請給予獎勵。
第 六 條 凡參加國內正式運動項目之競賽,錄取名次依主辦單位頒獎錄取之名次給予獎勵。
第 七 條 非代表本校參加國內、外運動項目之比賽,其決賽參賽單位或隊伍須達四隊以上(含四隊)並依主辦單位錄取之名次專案申請獎勵。
第 八 條 申請獎勵者應於該學期結束前提出申請,經由體育委員會審查後,公開頒獎以資鼓勵。
第 九 條 其他有特殊貢獻者,經體育委員會審議後給予獎勵。
第 十 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呈請校長核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