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壹 慈濟技術學院特殊學生體育成績考核辦法
民國83年11月18日第57次行政會議訂定
民國88年9月28日第1次行政會議修訂
第 一 條 本校學生體育成績之考核,除依據本校學生體育成績考核辦法辦理外,對於特殊情形學生之考核,暫依本規定辦理。
第 二 條 患病學生須長期休養,不宜激烈運動者(如患心臟病、腎臟炎等)之運動技能,免予測驗。體育學科僅測試體育常識與理論一項為成績。體育總成績以體育常識及平時學習精神表現各佔百分之五十評定之。
第 三 條 身體發育不全者,運動技能測驗未達到標準之項目,概以六十分計算。
第 四 條 運動技能測驗時,因患病或受傷不能參加者,准予該學期結束停課前補測。如未痊癒仍不能參加補測者,依其已測項目評定成績,如全部技能項目均未測驗,應附慈濟醫院或公立醫院證明,經體育委員會同意,依照第二條之規定辦理。
第 五 條 體重過重超過標準體重達二十公斤以上或體重過輕低於標準體重十公斤以上者,運動技能測驗非短期鍛鍊所能達到標準之項目,視情形酌予降低給分標準。
第 六 條 本規定經行政會議通過呈請校長核准後公布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