伍參 慈濟技術學院延修生重(補)修學分實施辦法

伍參 慈濟技術學院延修生重(補)修學分實施辦法
民國82年2月23日第40次行政會議訂定
民國88年9月28日第1次行政會議修訂
第 一 條 本辦法所稱延修生,指已修滿規定修業年限仍未修足畢業應修學分數,而延長修業年限返校重(補)修學分之學生。
第 二 條 延修生其缺修學分,須於延長修業年限之第二學期重修或補修者,第一學期得申請休學,免辦註冊;其辦理註冊者,至少應修習一個科目,男生並得辦理緩征。
第 三 條 延修生應按規定時間親自返校辦理註冊手續。
第 四 條 應征服役期間,不得返校重修或補修學分。
第 五 條 延修生每一學期重補(修)學分數未達十學分者,註冊時應繳學分費。
第 六 條 五年制延修生每一學期註冊學分數達十學分者,繳納費標準如下:
(1)前三年重(補)修學分佔多數者,照前三年學雜費標準註冊繳費。
(2)後二年重(重)修學份佔多數者,照後二年學雜費標準註冊繳費。
(3)前三年、後二年重(補)修學分數相同者,照前三年學雜費標準註冊繳費。
第 七 條 延修生重補(修)以隨班上課為原則,並按規定時間上課。
第 八 條 延修生之缺曠記錄依學生選課資料由修課班級負責點名。
第 九 條 重(補)修科目上課總時數,若達三分之一缺曠課(含事、病、公假)時,該科目學期成績以零分計算,應予重讀。
第 十 條 重(補)修學分數未達十學分者,得不受本校學則第四十七條三、四兩款(學期學業成績不及格科目之學分數,達該學期修習學分總數二分之一,連續兩學期者,及學期學業成績不及格科目之學分數,達該學期修習學分總數三分之二者,應予退學)之限制。
第 十一 條 延修生在修業學年(期)內即為在校生,其生活行為均應受校規之約束,如有違反,悉依學生獎懲規則之規定處理。
第 十二 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呈請校長核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