伍拾 慈濟技術學院學生重(補)修辦法

伍拾 慈濟技術學院學生重(補)修辦法
民國79年11月22日第1次行政會議訂定
民國96年6月8日第76次行政會議修訂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據本校學籍規則相關規定及部訂專科學校學生重(補)修處理要點訂定。
第 二 條 本校學生所修科目成績不及格或轉學需要重(補)修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第 三 條 重(補)修科目以選讀本系(科)開設者為原則,如應屆畢(結)業生因情形特殊,經系(科)主任、教務長或進修推廣部主任同意者,得跨系(科)或跨年制重(補)修。
第 四 條 學生如不能在學期中重(補)修者,得利用暑(寒)期重(補)修,其規定如下:
1、凡申請同一科目重(補)修之學生,滿八名即可開班。但如為修畢該科目即可畢業之應屆畢(結)業生,滿五名即可開班。
2、參加重(補)修學生,每學年度以不超過十學分為限。但應屆畢(結)業生得酌增五學分。
3、每一學分授課時數,依照本校學籍規則規定辦理。
4、參加重(補)修學生,應依照規定繳納學分費。
第 五 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呈請校長核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