肆貳 慈濟技術學院學生證申請補發辦法
民國79年11月22日第1次行政會議訂定
民國95年3月28日第64次行政會議第3次修訂
第 一 條 本校學生證遺失,申請補發,依本辦法處理。
第 二 條 學生證不慎遺失或不可抗拒之毀損,得向註冊組申請補發,其申請手續如下:
一、填具申請書。
二、本人二吋半身照片二張。
三、繳交工本費(第二次申請補發,工本費得提高兩倍,第三次以上工本費則提高三倍)
第 三 條 若故意填具不實報告,致持有兩份或轉借他人使用,經查明屬實,提交學生事務委員會議處。
第 四 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呈請校長核准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