玖 慈濟技術學院學生選課辦法

玖 慈濟技術學院學生選課辦法
民國93年6月21日校務會議訂定
民國93年7月19日教育部台技(四)字第0930093898號函核定
民國96年7月10日校務會議修訂
第 一 條 本辦法係依本校學則及相關規章辦法訂定,如有未盡事宜依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第 二 條 本校各班所開課程分為必修及選修課程。
第 三 條 本校學生(含延修生)均須按規定辦理選課。
第 四 條 辦理選課時,請上網詳細查看公告欄公告之本學期必修及選修之科目、學分及該科任課老師姓名。
第 五 條 選課程序為開學前,教務處將各系、通識教育中心所開課程上網,必修課程若無變動則不需辦理加、退選,選修課程則依個人意願選取。
第 六 條 學生預選、加選、退選應在規定時間內辦理。由學生自行上網,選課截止後,由教務處課務組列印選課單發給學生,選課單經學生核對無誤後簽名確認再送請系(科)主任簽核(跨系(科)選課者須經二系(科)主任簽核),並須於規定時間內送課務組存檔,逾期不得變更。凡自行加選者,該科目不予記分,自行退選者,該科目以零分計。
第 七 條 各系(科)學生之必修課程,均以選讀本系(科)本班所開課程為準。重補修學生如因衝堂或其他因素經系(科)主任認可後,可修讀他班課程。
第 八 條 加退選後,開班授課之最低修課人數:專科部通識選修與專業選修皆為十五人;大學部通識選修課程十五人,專業選修課程十人,人數不足之課程一律停開。原選修停開課程之學生得於三天內至課務組加選其他選修課程。
第 九 條 學生成績之登記,均以學生選課單為準,凡未選科目,雖有成績,不予承認,已選科目無成績者,概以零分計算。
第 十 條 凡具連貫性之全學年科目,必須依照科目內容先後次序修習,不得任意顛倒。
第 十一 條 學生選課學分限制:
一、日間部
(一)學院部二(四)年制各年級每學期不得少於十二學分,不得多於二十八學分。
(二)專科部五年制前三學年每學期不得少於二十學分,不得多於三十二學分。五年制後二學年,每學期不得少於十二學分,不得多於二十八學分。
二、進修推廣部
(一)學院部二年制(修業二年)每學期不得少於十二學分,不得多於二十八學分。
(二)學院部二年制(修業三年)前二年每學期不得少於九學分,不得多於十五學分;第三年每學期不得多於十五學分。
第 十二 條 進修推廣部學生以在進修(夜間)部上課為原則,但為配合進修學生需要得在日間部修習學分數,以不超過該學期修習學分數之三分之一為原則。
第 十三 條 學生重補修必修課程應從開學第一週開始上課,不得因為加退選期間而缺課,凡無故缺席者概以曠課計算。
第 十四 條 各班導師應輔導班上同學選課,導師不克解決之問題,請與課務組或系(科)連繫處理。
第 十五 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並呈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