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 慈濟技術學院學生出國期間有關學業及學籍處理要點
民國90年10月30日第19次校務會議訂定
民國96年7月10日校務會議修訂
第 一 條 本要點依據「本校大學部學籍規則」第五十六條及「專科部學籍規則」第五十四條規定訂定。
第 二 條 本要點適用之學生如下:
一、經所屬系推薦至國外大專院校修讀學分者。
二、政府機關遴選至國外大專院校修讀學分者。
三、經本校遴選為有合作關係之國外大專院校交換學生者。
四、就讀系課程需要出國觀摩或見習者。
五、代表本校或國家出國參加國際性活動或會議者。
六、代表國家出國參加國際性藝能競賽者。
七、獲選為國家運動代表出國移地訓練或參加競賽者。
八、因直系血親或配偶病危或死亡必須出國探病或奔喪者。
第 三 條 本要點第二條所稱之國外大專院校,係指教育部認可且非設立於本地區之國外學校為限。
第 四 條 依本要點第二條第一、二、三款申請出國進修者,應檢具國外學校同意函、相關系主任認可之出國進修計畫(含選讀科目表),由相關系轉呈校長核准。
第 五 條 學生經核准出國進修者,其出國期間,依進修計畫所修習之科目學分,依本校「科目學分抵免辦法」規定申請抵免並酌予採認。每學期可抵免之學分以本校學則規定之每學期修習學分上限為限,並登錄於歷年成績表;未依出國進修計畫所修習之科目學分,概不採認。並於歷年成績表備註欄註記本校核准文號。
第 六 條 依本要點核准出國學生,其出國期限暨學籍處理規定如左:
一、以事假、公假出國者,以未達學期授課時間三分之一為限,超過上述期限者,需辦理休學。
二、以休學出國者,依本校學則之休學規定辦理。
三、以觀摩或見習出國者,以未達學期授課時間三分之一為限,超過上述期限者,需辦理休學。
四、依本要點第四條核准出國進修者,其可抵免之學分未低於本校學則規定之每學期修習學分下限者,其出國進修期間可不辦理休學並得列入修業年限計算,但以一年為限。低於下限者,需辦理休學。
第 七 條 學生出國期間影響註冊或期中、學期(未)考試者,得准返校後補行註冊或考試。
第 八 條 學生出國期間,如有違反校規或其它不端情事或逾期未返校者,依本校學生獎懲辦法及學則之規定處理。
第 九 條 學生出國,有關申請護照、入出境許可及其它未定事項,另依有關法規(定)、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 十 條 本要點經校務會議通過並呈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