拾玖 慈濟技術學院護理系學生實習課程重(補)修辦法
民國82年3月26日第41次行政會議訂定
民國95年6月28日第67次行政會議第8次修訂
第 一 條 本校學生所修各科護理學實習成績不及格或因其他因素未能完成實習而無實習成績應重(補)修實習,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第 二 條 重修實習:
一、學生各科護理學實習成績未達六十分,及曠實習累計達三天以上者,需重修該科實習。
二、因曠、缺實習(含事、病假,公假除外)累計時數達實習總時數三分之一者,或因其他因素停止實習,該科實習成績以零分計算,應重修實習。
三、需重修實習之學生,除畢業班學生可日夜間部跨組實習以外,其餘學生應於下學年度與相同學制之班級一同實習。
第 三 條 補修實習:
學生因轉學需要補修各科護理實習者,以與同學制之班級學生一同實習為原則。
第 四 條 補實習時數:
一、學生於實習期間因公、病、事、喪假、遲到、早退及曠實習者應補實習,所需補實習之時數,按「學生實習請假規則」計算,但不滿四小時均以補實習四小時;未滿八小時,均以八小時論。二技進修部同學每天因原單位工作因素遲到者,請同學事先提出申請並附單位之證明文件,通過審核後才可執行。
二、補實習時間、地點,於該學年末總結算,由實習組統一安排;日二技社區照護實習、進修部臨床照護及社區照護實習之補實習,於實習期間內,可在老師及該單位護理長同意下,自行安排時間補實習,若無法完成補實習時數,仍由實習組統一安排。以至原單位實習為原則,於白班上班時間內以每次八小時為單位,將應補實習之時數實習完為止。
三、補實習時之實習指導老師由實習組指派。
四、實習生於實習期間同求職面試或學校重要考試可請事假並補實習時數以一比一補實習,但須於請假時附相關文件。
五、進修部在職班或在職專班學生因實習期間需支援醫院舉辦之研習活動,可請事假且補實習時數可以一比一補,但須於請假時附相關文件。
第 五 條 重補實習期間,一切實習規則皆以護理系學生實習手冊規定辦理。
第 六 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呈請校長核准後公佈日實施,修正時亦同,公佈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