拾捌 慈濟技術學院護理系護理技術考試規則

拾捌 慈濟技術學院護理系護理技術考試規則
民國82年5月28日第41次行政會議訂定
民國95年2月16日第63次行政會議第4次修訂
第 一 條 本規則適用於實習前及各科護理技術考試。
第 二 條 學生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該次考試以零分計算:
一、未依規定時間到考或遲到超過二十分鐘者。
二、凡未依規定於考試前辦理請假手續者。
第 三 條 學生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准予補考,但以一次為限。
一、考試時因病住院或不可抗拒之因素,無法參加考試,經請假核准者。
二、請假期滿三天內向授課老師提出申請經核可者。
三、各科護理技術凡學期總成績為五十五至五十九分者,得由授課老師於學期結束後另行擇期補考。
第 四 條 各科護理技術考試成績之計算方法如左:
一、各科護理技術均以六十分為及格。
二、平時或期中、期末護理技術考試之補考成績,除公假按實際分數給分外,均以實際得分八折計算之。
三、護理技術學期總成績在五十五至五十九分者得補考一次,補考及格(達六十分以上)者概以六十分計算,補考不及格(未達六十分)者,概以補考前之實際分數計算,應重修該科技術。

第 五 條 其他注意事項:
一、各項技術考試(含準備用具)應在規定時間內操作完畢,未完成之部分不予計分,並不得要求監考老師延長考試時間。
二、考試進行中不得提出與考試無關之問題或議論考試成績以免拖延考試時間。
三、考試完畢應將考試設備恢復原狀後方准離開。
四、考試時應著學校規定之實習服,並穿戴整齊,違者不得參加考試。
第 六 條 本規則經行政會議通過,校長核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